诉讼离婚之诉讼程序
一、诉讼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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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状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 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 请求离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四、证据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离婚事由的存在。常见的离婚事由包括: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答辩状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告对诉讼请求的答辩 对原告所述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和证据
六、调解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安排调解。调解不成,则进入诉讼程序。
七、审理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八、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对离婚诉讼作出判决。判决可以准予离婚,也可以驳回离婚请求。
九、上诉
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别注意:
《民法典》实施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已将离婚登记申请改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诉讼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 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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