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是否还缴纳工伤保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取决于他们的具体情况。
工伤保险的缴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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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主体。具体包括:
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参保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工伤职工的缴费情况
工伤职工是指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前缴费的: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前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前未缴费的: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工伤期间补缴工伤保险费。
免缴工伤保险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况免缴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发现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依法不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某在工厂工作,发生工伤。李某此前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例二:王某在工地工作,发生工伤。王某此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补缴工伤保险费。 案例三:张某系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张某此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工伤期间,无需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法》
结论
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工伤保险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前已缴费的,用人单位应继续缴费;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应补缴。满足特定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免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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