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中止仲裁的权力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劳动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拥有中止仲裁的权力。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探讨劳动仲裁庭中止仲裁的权力。
中止仲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规定:“劳动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中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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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仲裁的条件 劳动仲裁庭中止仲裁有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中止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时,可以申请中止仲裁。 仲裁庭依职权决定中止仲裁。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中止仲裁时,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比如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绝参加仲裁活动。
中止仲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中止仲裁的,应当提交中止仲裁申请书,说明中止理由和证据。仲裁庭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中止仲裁决定。
中止仲裁的期间 中止仲裁的期间不得超过30天。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延长中止期间的,可以决定延长,但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30天。
中止仲裁期间 中止仲裁期间,仲裁庭不得进行仲裁活动。当事人应当在中止期间内解决造成中止的原因。
中止仲裁的解除 造成中止原因消除时,劳动仲裁庭应当解除中止仲裁。解除中止仲裁应当制作解除中止仲裁笔录。
中止仲裁的影响 中止仲裁对仲裁程序有以下影响:
仲裁时效暂停计算。 当事人之间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止履行。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止的原因合理延长仲裁时效。
其他情况 除了上述情况外,劳动仲裁庭还可以中止仲裁的还有以下情形:
当事人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庭对争议有管辖权,但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仲裁庭认为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 仲裁庭认为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结语 劳动仲裁庭中止仲裁的权力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行使中止仲裁的权力,保障仲裁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当事人应当了解中止仲裁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中止申请或配合仲裁庭依职权中止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