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程序
一、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八条,劳动仲裁一审判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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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仲裁裁决; 2. 裁决书确定的仲裁费。
二、申请主体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包括:
1. 胜诉方(申请人); 2. 败诉方(被申请人)。
三、申请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仲裁裁决生效后六个月内。逾期未申请的,裁决书自动失效。
四、申请程序
1.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及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及联系方式; 仲裁裁决书的编号、生效日期及执行标的; 申请执行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2. 审查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送达执行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
五、执行措施
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 实物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 提取、扣缴被申请人的存款和汇款。
2. 行为执行
督促被申请人履行特定行为,如支付工资、返还工作用品等; 强制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
六、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处理
被申请人对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裁决。裁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完毕
仲裁委员会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执行完毕笔录,并分别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裁决书自动失效。
需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仲裁一审判决的执行由仲裁委员会负责。 申请执行涉及财产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