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结果日期的计算
劳动仲裁结果日期是劳动仲裁案件中至关重要的时间节点,其计算方法受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严格规定,对当事人行使权利有着重大影响。
一、仲裁庭收到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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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结果日期的起点是仲裁庭收到仲裁申请的日期。该日期以仲裁庭加盖受理章的日期为准。
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期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后,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45日内组织庭审。
三、仲裁裁决的期限
庭审结束后的60日内,仲裁庭应当作出仲裁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四、几种特殊情况
1. 延期审理
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延期审理:
当事人申请延期; 有新的证据需要补充调查核实;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
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2. 中止审理
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庭应当中止审理: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活动; 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中止仲裁。
中止审理期限不计算在仲裁期限内。
3. 重审
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进行重审:
发现仲裁裁决有违法情形; 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仲裁裁决。
重审期间,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结果日期的确定
结合上述规定,劳动仲裁结果日期的计算方法如下:
1. 正常情形:仲裁庭收到仲裁申请后第11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2. 延期审理:仲裁庭决定延期审理的,仲裁结果日期在原仲裁期限基础上顺延延期期限。 3. 中止审理:仲裁庭决定中止审理的,仲裁结果日期在中止审理期限届满后重新计算。 4. 重审:仲裁庭决定对生效的仲裁裁决进行重审的,重审期限不计算在原仲裁期限内,重审结果作出后确定的日期为仲裁结果日期。
六、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