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劳动仲裁程序申请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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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申请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申请条件
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材料
1. 劳动仲裁申请书 2.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 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 有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申请程序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劳动关系发生地设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 受理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驳回申请。
3. 立案审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会立案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会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4. 开庭审理
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应出庭参加。仲裁庭会组织双方陈述、举证、质证,并对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5. 调解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会进行调解,力求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达成,会制作调解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6. 仲裁裁决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7. 申请复议或执行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事项
1. 申请劳动仲裁前,可以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寻求调解解决。 2. 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注意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开庭时,应注意言行文明,尊重仲裁庭。 4.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及时申请复议或执行。 5.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可上诉。
法律依据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