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单位是否持有证据?
在中国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中,劳动仲裁单位作为重要的调解和裁决机构,其是否持有证据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将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仲裁前置程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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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调解。调解不成,调解组织应当出具调解不成立证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可能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书面证据等。调解不成立后,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不成立证明中,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和要求,以及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
二、仲裁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和收集证据,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供证据材料。仲裁庭审查证据后,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案情,作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三、证据保全与原始证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保全,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同时,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当调取原始证据。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复制件或者其他不符合原本要求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始证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
四、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如下:
用人单位对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存在、遭受歧视、职业病等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五、证据规则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
合法性:证据材料必须合法取得,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序良俗。 相关性: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或反驳当事人的主张。 证明力:证据材料的证明力由仲裁庭根据证据的种类、数量、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
六、结论
劳动仲裁单位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有权收集、审查和保全证据材料。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案情,作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各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证明力,有利于查明事实,公正解决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