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取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在中国,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则上,原告在立案时缴纳诉讼费,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
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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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3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认为确属经济困难的公民; 享有国家司法救助的; 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等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 公益案件。
缓交诉讼费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暂时无力支付诉讼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当事人确实无力支付的,可以决定准许缓交。
申请程序
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原告应当在立案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免交申请,人民法院对原告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实地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基层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调查。对于缓交申请,人民法院重点审查原告的经济支付能力。
证明材料
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时,原告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书; 身份证明文件; 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低保证、贫困证明); 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的证明材料; 公益案件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的裁决
人民法院对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准许缓交的,应当确定缓交期限和方式。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免交诉讼费的,不需要再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缓交诉讼费的,应当收取适当的担保。 原告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后,应当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缓交诉讼费的原告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查明原因后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撤销缓交裁定。
结语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免交或缓交离婚诉讼费,减轻经济负担。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严格把握经济困难标准,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