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助理的旁听权
导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劳动仲裁助理作为当事人的助手,其旁听权是否得到保障,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对劳动仲裁助理的旁听权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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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公开开庭是指仲裁庭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庭按照公开开庭的原则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的,仲裁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开庭。
劳动仲裁助理的旁听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原则上应当公开开庭。因此,劳动仲裁助理作为当事人的助手,有权旁听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以协助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例外情况
在以下例外情况下,劳动仲裁助理可能无权旁听:
仲裁庭决定不公开开庭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的案件,且仲裁庭同意不公开开庭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劳动仲裁助理的行为严重影响仲裁庭正常审理的。
旁听程序
劳动仲裁助理旁听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向仲裁庭提交申请; 获得仲裁庭同意后,方可旁听; 旁听时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干扰仲裁庭正常审理; 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要求旁听人离开法庭。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选择一名劳动仲裁助理,协助其处理劳动仲裁事宜。当事人应当保障劳动仲裁助理旁听权,以便充分了解案件进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仲裁庭的权力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劳动仲裁助理旁听,并有权根据案件需要,要求旁听人离开法庭。仲裁庭应当合理行使此项权力,既保障当事人的旁听权,又维护仲裁庭正常审理。
结论
根据中国法律,劳动仲裁助理原则上享有旁听权。仲裁庭应当保障劳动仲裁助理旁听权,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例外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开庭或者要求旁听人离开法庭。劳动仲裁助理旁听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仲裁庭正常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