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的取得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是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必要依据。根据中国法律,劳动仲裁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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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指记载在纸张、磁盘等载体上的文字、图表等内容。常见的书证包括:
合同书 劳动手册 考勤记录 工资发放记录 奖惩通知 电子邮件
2. 物证
物证是指可以用来证明案情的实物。常见的物证包括:
机械设备 原材料 产品 工作工具
3.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可以证明案情的图像、声音等记录。常见的视听资料包括:
监控录像 录音 图片
4.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存储在电子设备上的数据。常见的电子数据包括:
工资清单 考勤数据 聊天记录
5.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具有相关知识或接触过案情的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证据的取得途径
劳动仲裁证据的取得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并向仲裁庭提交。
2. 协助调查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协助调查取证。
3. 调查令
仲裁庭对需要调查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4. 人民法院的协助
仲裁庭可以委托人民法院协助取证,但人民法院对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无法协助取证。
5. 司法鉴定
对于专业技术性强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证据的审查
仲裁庭在审查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的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争议事实有关。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伪造或篡改。
证据保全
当事人应当对重要的证据材料进行保全,防止灭失或损坏。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的效力
劳动仲裁中,证据的效力由仲裁庭综合判断。证据越多,证明力越强。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仲裁庭可以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效力。
劳动仲裁证据的取得对于仲裁裁决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仲裁庭应当依法审查证据,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