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阅劳动仲裁笔录的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查阅劳动仲裁笔录。具体程序如下:
1. 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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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提出查阅劳动仲裁笔录的申请,并说明查阅的目的和理由。
2.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准许查阅。
3. 立案审批
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将立案审批,并向当事人发出查阅通知书。
4. 领取笔录
当事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法院领取劳动仲裁笔录。
5. 查阅场所
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查阅劳动仲裁笔录。不得私自复印或带出。
法定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6条,法院查阅劳动仲裁笔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 查阅的目的和理由正当 证据材料不足或不能证明 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查阅内容
当事人查阅的劳动仲裁笔录仅限于:
仲裁庭组成人员情况 当事人基本情况 仲裁请求、答辩 证据材料 仲裁庭调查情况 仲裁庭调解情况 仲裁裁决内容 签字盖章情况
收费标准
法院对查阅劳动仲裁笔录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各法院可能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仲裁笔录属于国家秘密,当事人查阅时不得泄露秘密内容。 当事人应妥善保管查阅的笔录,不得私自复印或散布。 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查阅时间。 法院对当事人的查阅申请可以驳回或依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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