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流程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法院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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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包括: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争议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工伤赔偿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等 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 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受理程序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审查材料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 组织调解
受理仲裁申请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仲裁程序。
4.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宣告裁决等环节。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申请受理后45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日。
三、管辖权
《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范围:
劳动合同履行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争议发生地
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向一个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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