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的调取
导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证据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调取和审查证据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法规,探讨劳动仲裁证据的调取程序和具体方法。
证据的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仲裁可采纳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鉴定结论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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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的程序 1. 申请调取 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应书面提出,并说明需要调取的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和调取理由。
2. 仲裁委审查 仲裁委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申请符合要求,仲裁委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据。
3. 提供证据 被申请调取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仲裁委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或拘留。
4.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调取方法 1. 书证 包括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奖惩文件等。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索取,或申请仲裁委向有关单位调取。
2. 物证 包括实物、物品和场所等。当事人可自行保管或申请仲裁委封存和提取。
3. 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像和光盘等。当事人可自行收集,或申请仲裁委调取。
4. 电子数据 包括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硬盘内容等。当事人可自行打印或申请仲裁委调取。
5. 鉴定结论 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特定事实进行鉴定后形成的结论。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或申请仲裁委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6. 证人证言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当事人可自行提供证人名单,或申请仲裁委调取证人。
证据审查 仲裁委对调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仲裁委可以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予以采纳或排除。
结论 劳动仲裁证据的调取是保障劳动争议公正解决的重要手段。通过申请、审查、提供和审查证据,仲裁委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查明真相,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仲裁委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