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提前结束的情形
在中国的劳动仲裁程序中,存在以下情形仲裁会提前结束:
1. 申请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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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决定终止仲裁。
2.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3. 当事人一方未按照规定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宣告开庭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4. 证据不足
当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可以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 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是指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果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会受理该申请。
6. 超过法定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7. 情节严重
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例如当事人扰乱仲裁秩序、妨碍仲裁庭正常审理的,仲裁庭可以终止仲裁程序。
8. 裁决生效
在仲裁裁决送达当事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自动生效。此时,仲裁程序也随之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并不是劳动仲裁提前结束的唯一原因。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导致仲裁提前结束的情况。当事人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仲裁程序,避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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