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子女户口本变更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婚姻法》 《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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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程序:
1. 法院判决生效: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并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后,方可进行户口变更。
2. 办理户口变更申请:
由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户口本 子女的出生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
3. 户籍管理部门审查:
户籍管理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与子女的关系。
4. 子女户口迁出:
确认无误后,户籍管理部门会将子女的户口从另一方迁出。
5. 子女户口迁入:
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需提供新住址证明,户籍管理部门会将子女的户口迁入新的住所。
特殊情况:
1. 子女年满16周岁:
子女年满16周岁后,需征得其同意方可办理户口变更。
2. 户口本遗失:
若户口本遗失,需先向派出所报案,取得报案证明,再办理户口补办手续。
注意事项:
户口变更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如一方拒不协助办理户口变更,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口变更后,子女仍保留其原有的姓氏。 如子女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应及时向户籍管理部门申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后果:
未经合法手续擅自变更子女户口的,将受到法律追究。 阻碍或拒绝另一方依法变更子女户口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户口变更后,子女的户籍所在地即为其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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