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明书的开具
背景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后,应当出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不仅载明了案件裁决的结果,还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当事人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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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当事人需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出具仲裁证明书。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有仲裁裁决书正本或副本 申请书中明确申请开具证明书的理由及用途
证明书的内容
劳动仲裁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仲裁案件的案号 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或住所 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证明书的签发日期和盖章
收费标准
劳动仲裁证明书的开具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规定,一般为几十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证明书,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
注意事项
申请仲裁证明书时,应当提供有效的仲裁裁决书原件或复印件。 劳动仲裁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 如果仲裁裁决书因当事人的过错而遗失,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补发。 劳动仲裁证明书的用途包括:申请法院执行、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社会保险、维权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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