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终结
在中国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中,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劳动仲裁遵循特定的程序,最终以裁决或调解书的形式结束。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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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裁决是最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裁决主要有以下内容:
认定事实,厘清争议事项。 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作出仲裁决定,解决争议。
调解书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主持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经仲裁庭审查后,作成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具有同等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程序的终结
劳动仲裁程序一般在以下情况下结束:
仲裁庭作出裁决或调解书。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裁定驳回仲裁申请。 仲裁时效 истечение срока исковой давности. 仲裁庭认为案件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不服裁决或调解书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或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对仲裁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执行裁决或调解书
劳动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由仲裁委员会负责执行。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裁决或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均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时效可以延长: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及时申请仲裁的。 当事人与用人单位达成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时效延长的。
结语
劳动仲裁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裁决或调解的方式终结劳动纠纷。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劳动仲裁的程序和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