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市劳动仲裁员聘任指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双方当事人和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当事人一方是公民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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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珠海市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珠海市管辖区域内依法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 仲裁员资格条件
根据《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劳动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熟悉并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劳动仲裁、人事管理、法律工作或者工会工作的经历; 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行为。
### 聘任程序
劳动仲裁员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聘任程序如下:
1. 发布公告: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仲裁员公开招聘公告。
2. 报名:符合资格条件的个人可以按照公告要求报名。
3. 资格审查: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笔试环节。
4. 笔试:笔试内容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仲裁程序和案例分析等。
5. 面试: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环节。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6. 公示:面试结束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 聘任:公示无异议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任,颁发聘书。
### 任期及待遇
劳动仲裁员任期为四年,可以连聘一次。仲裁员在任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仲裁费 交通费 住宿费 餐饮费 误工费等
### 职责与义务
劳动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
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组织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调解未成的案件进行仲裁,依法作出裁决书
劳动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严格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秘密 接受监督和考核,提高仲裁质量
### 监督与保障
劳动仲裁员应当接受以下监督:
当事人的监督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监督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
劳动仲裁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劳动仲裁员的执法活动,不得对劳动仲裁员实施报复或打击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