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被告不到庭
导言
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准司法程序,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劳动仲裁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时常发生,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对此类情况的规定以及相关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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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仲裁庭在开庭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劳动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的条件
缺席裁决的条件如下: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未经劳动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劳动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 被告应当收到传票。
正当理由
被告不到庭需要提供正当理由,否则将被视为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包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加仲裁; 因疾病或者其他不能脱离本人意志的原因无法参加仲裁; 其他劳动仲裁庭认可的正当理由。
缺席裁决的后果
缺席裁决对被告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不能以未参加仲裁程序为由申请撤销或变更仲裁裁决。
原告的应对措施
如果被告不到庭,原告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提供被告收取传票的证据; 向劳动仲裁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要求劳动仲裁庭缺席裁决。
被告的应对措施
如果被告因正当理由无法参加仲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补救:
在收到传票后立即向劳动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申请; 在开庭前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缺席,则在开庭后向劳动仲裁庭申请恢复其参加仲裁权利; 在缺席裁决后,在十五日内向劳动仲裁庭申请撤销缺席裁决。
结语
劳动仲裁中,被告不到庭并不一定导致败诉,但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应当及时与劳动仲裁庭联系,争取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或撤销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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