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传票的适用
引言
劳动仲裁是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传票是劳动仲裁机构强制当事人出庭或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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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的法律依据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规定,劳动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到庭。第31条规定,证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劳动仲裁庭可以依法强制其到庭,也可以按照证据规则审查和判断其提交的书面证言。
传票的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机构可以传票传唤以下人员:
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证人:知悉案件事实的人 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代理人
传票传唤的程序
劳动仲裁机构传唤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传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案由 时间、地点 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出庭或提交证据 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传票应当送交受传唤人本人。受传唤人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收到传票。
受传唤人的义务
当事人或证人收到传票后,有义务按时出庭或提交证据。如果当事人或证人因故不能出庭,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说明理由。
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或证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劳动仲裁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作缺席判决或缺席裁决 罚款 拘留
传票的保密义务
劳动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传票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传票内容。
总结
传票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保障。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使用传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当事人或证人应当配合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按时出庭或提交证据,维护劳动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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