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限
一、法定仲裁时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仲裁时限为六十日,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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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下的时限延长
法律规定以下特殊情况下,仲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障碍消除之日起,当事人还有三十日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计入仲裁时效。
三、仲裁时限的计算
申请仲裁的期限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侵害事实持续存在的,从侵害事实终止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限以天计算,不包括节假日。
四、仲裁时限的保护
当事人超过仲裁时限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仲裁时效中止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当事人无法及时申请仲裁,法律规定时效停止计算的情形。导致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当事人还有剩余的期限申请仲裁。
六、时效延长和恢复
时效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仲裁时限。 时效恢复:当仲裁时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断后,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限恢复。时效恢复后从时效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超过仲裁时限申请仲裁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其无法及时申请仲裁。
八、仲裁时限与诉讼时效
仲裁时限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概念。仲裁时限适用于劳动仲裁,而诉讼时效适用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仲裁时限的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时限适用于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报酬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
十、仲裁时限的法律后果
超过仲裁时限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将丧失仲裁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