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决中的调解先决程序
引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的解决遵循既定的程序和原则,其中包括调解先决程序。本文将深入探讨调解在劳动仲裁中作为先决条件的重要性,并分析其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
.jpg)
调解先决程序的法理依据
调解先决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该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此可见,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的目的是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避免激化矛盾,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调解与劳动仲裁程序
调解是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与劳动仲裁程序的关系如下:
前置性:调解是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必须先进行调解。只有调解不成时,当事人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可绕过:调解先决程序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绕过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未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驳回仲裁申请。 例外情形:法律规定了调解先决程序的例外情形,例如:当事人下落不明、规避调解、调解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等。
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性:当事人参与调解是自愿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拒绝调解。 平等性:当事人在调解中地位平等,调解员不偏袒任何一方。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文件应予保密,不得外泄。 合法性:调解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解不成后的处理
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结论
调解先决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促进劳动争议的和解解决,避免诉讼。调解先决程序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劳动仲裁。调解遵循自愿、平等、保密、合法的原则,并与劳动仲裁程序形成紧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