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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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证言;
(三)鉴定结论;
(四)勘验笔录。
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合法取得。
第十八条“劳动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劳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劳动仲裁庭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劳动仲裁庭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
证人出庭证
仲裁实践中,部分特定人员或涉密人员作为证人时,可能需要出示出庭证。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有关问题答复的通知》第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出具证人证言书,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审阅。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出示有关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此规定虽然是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同理可适用于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中的证人出庭
在劳动仲裁中,证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证人出庭作证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客观原则:证人作证必须客观真实,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及时原则:证人在收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出庭作证,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
若证人收到出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逃避作证的,劳动仲裁庭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
出庭证的具体规定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出庭需要出示出庭证,但在实务中,部分地区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要求特定人员或涉密人员作为证人时出示出庭证。
例如,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证据规则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提交出庭函。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其律所出具的出庭证明,无律所的个人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劳动仲裁机构对证人出庭证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应以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的规定为准。
结语
在劳动仲裁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劳动仲裁庭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证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如实作证,维护劳动仲裁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