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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吃海鲜送医治无效 起诉赔偿医院承担50%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2-09 浏览量:537

近日,一名女子在吃完海鲜后出现腹痛,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最终不幸死亡。  

据悉,这名女子名叫许某,居住在昆明今年25岁,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本周六,她和朋友一起去吃海鲜,晚饭后,她突然出现腹痛,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初次去医院检查并接受治疗,在治疗过后好转出院。隔天,许某突然因“呼之不应15分钟”,由家属送入医院急诊科抢救。医生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球囊辅助呼吸、吸氧等抢救措施后,许某自主呼吸仍未恢复,大动脉搏动未恢复,于当日21时30分被宣布临床死亡。经过抢救无效,最终不幸死亡。  

医生表示,许某的死亡可能与吃海鲜有关,因为海鲜中可能含有有毒物质,如果不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就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许某家属认为,医院为许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最终许某家人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4万元。医院辩称,许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事实和依据,院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一系列调查,法院对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鉴定的因果关系大小进行适当调整,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害5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核查,徐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为832516.0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416258.04元。  

法诠网相关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生虽在医嘱中载明严密观察腹痛情况,但其并未重视许某的病情,未采取相应留院观察措施,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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