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谁给诉讼费?怎么算? 离婚诉讼费的负担,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原则性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离婚诉讼费的负担,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各自的经济状况,来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夫妻双方均对离婚负有责任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由双方共同负担诉讼费用。另外,如果诉讼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胜诉方负担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 离婚诉讼费的计算,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因此,离婚诉讼费的计算,主要看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分割,以及财产总额的多少。如果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或者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费为50元至300元;如果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且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费则按照财产总额的0.5%交纳。 离婚诉讼费的负担和计算,是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对于离婚诉讼费的负担和计算,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因此,离婚诉讼费的负担和计算,需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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