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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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又称工伤八级伤残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1.标准:本人工资的11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八、伤残津贴
1.标准:本人工资的8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及要求: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十、丧葬补助金
1.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1.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要求:(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其他亲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其他亲属包括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5)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6)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7)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在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