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于2018年4月购买的期房,原定交房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但现在开发商以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为理由延期交房,并且不承担违约金责任,您认为这样合理吗?
用户:游客_wzGkFpKNIl 发布:1年前 类型:其他纠纷
答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无疑属于不可抗力。 然而,对于延期交房的合理期限,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开发商在疫情爆发前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并且在疫情爆发后也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那么延期交房的时间可能会相对较短。如果开发商在疫情爆发前没有做好准备,或者在疫情爆发后没有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那么延期交房的时间可能会相对较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通知购房者,或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我认为开发商以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为理由延期交房是合理的,但是开发商需要承担因延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通知购房者,或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于 1年前